中南大研字【2016】7号
(2000年9月15日制定,2010年5月5日第一次修订)
(2014年4月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第二次修订)
(2016年5月4日校务会通过第三次修订)
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,进—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,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生导师包括专职硕士生导师、兼职硕士生导师和合作硕士生导师(以下分别简称专职硕导、兼职硕导与合作硕导)。
第三条 专职硕导从校内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遴选。申报专职硕导资格的基本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和法律,作风正派,治学严谨,为人师表,无学术不端行为。
(二)受聘为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的专任教师,且退休之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。其中,具有讲师职称的申请者须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; 50周岁以下其他职称的申请者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。
(三)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,并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。近5年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,申报人的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:
1.在学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,或在SCI、SSCI期刊以外文发表论文1篇;
2.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(即CSSCI期刊,下同)发表论文2篇;
3.出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,字数不少于10万,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;
4.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,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;
5.主持经费总额达5万元的横向课题1项,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;
6.主编(或副主编)国家规划教材1部,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;
7.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1项(一等奖排名前五、二等奖排名前四、三等奖排名前三),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。
(四)一般应开设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,其中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,教学效果优良;同时,能开设1门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。
(五)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。
(六)专职硕导既可以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,也可以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。仅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职硕导资格时,第三条第三款所列科研条件可以适当放宽,重点考察其是否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(如具有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可的职业资格等)。
第四条 其他高校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兼职硕导资格。兼职硕导的遴选条件参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根据人才培养需要,校内其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被上级有关文件认定为教学、科研人员的,也可以申请兼职硕导资格,其科研条件在满足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时,增加一篇CSSCI期刊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的论文,但教学条件不受第三条第四款限制。
第五条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校内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,可以申请合作硕导资格,与校内专职硕导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。申报合作硕导资格的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博士学位,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。
(二)具有硕士学位,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者。
(三)具有学士学位,在相关实践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者。
(四)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者;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者。
(五)在政府、司法、银行、企业等社会各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。
第六条 违反教育部明令禁止的高校教师“八条红线”之一的,导师申报时实行一票否决。
(一)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(二)在公司产品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(三)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(四)影响正常公司产品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(五)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。
(六)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(七)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(八)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第七条 专职硕导的遴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:
(一)在规定遴选的时间内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》,交硕士生导师组长。
(二)导师组长组织导师组成员(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一半)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、教学效果等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面评价,将符合条件者提交所在学院(中心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。办公室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学院(中心)网上进行公示,公示期五天。
(三)各学院(中心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组评审和公示期所收集意见的基础上,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依照本办法进行认真复核与审定。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,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者为通过。
(四)各学院(中心)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提交研究生院汇总,经复核无误后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示五天。被聘任的硕士生导师享受学校规定的权利,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(五)对硕士生导师遴选结果有异议的,在五天公示期内可向各学院(中心)提出申诉,各学院(中心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其主席会议及时进行复议,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答复。
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5月—6月遴选一次。少数专业因特殊原因需在非遴选期内增补的,由学院(中心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可于当年12月增加一次遴选。
第九条 兼职硕导和合作硕导的遴选过程,原则上遵循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执行;各学院(中心)、各导师组在具体操作时,根据本学科的发展需要,在严格掌握条件的前提下,可以进行集中筛选与申报。
兼职硕导和合作硕导的聘期为四年,一般指导两届研究生。聘期内表现优良者,经本人申报、导师组推荐,可以依照选聘程序在聘期内第三年提出续聘申请。
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等,均包括本数或本身。本办法所称的著作、论文以及教材等科研成果,均应为申请者独撰或署名排序为第一的作品。相关成果的认定要求或标准以学校科研部的相关规定为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